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刑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乡**村,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17时左右,与朋友施某某在白山市二十一中****烧烤店吃饭时饮酒,22时左右,其驾驶吉F****6号牌大众牌轿车从烧烤店到**KTV,在KTV与朋友施某某饮酒,后驾驶吉F****6号牌大众牌轿车由**KTV行驶上通江桥右转行驶至浑江区人民法院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吸式测酒仪,测试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103.2mg/100ml,175mg/100ml,赵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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