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住洪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9时35分,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豪江125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洪某某城内古槐北路大槐树口路段,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将赵某某带到洪某某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795号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7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本案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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