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辽A****7号小型汽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号路交通岗西200米处时,被正在开展交通整治的沈阳市公安局开发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停检查,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14g/100ml。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将其带到开发区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血液采集,经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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