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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现住本市新市区****小区**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32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新AG****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长春路宁波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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