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蒙阴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沿S335由南向北行驶至蒙阴县旧寨乡八里庙子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系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