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2时21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2****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区**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和**国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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