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区**路**号**房,住广州市**区**道**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广场与朋友聚餐饮酒后,从地下停车场驾驶粤AQ****号小型汽车到天虹广场门口,停车等待通过手机软件预定的代驾服务时,被接报的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虽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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