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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区**路**号**房,住广州市**区**道**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5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5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广场与朋友聚餐饮酒后,从地下停车场驾驶粤AQ****号小型汽车到天虹广场门口,停车等待通过手机软件预定的代驾服务时,被接报的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虽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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