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不诉〔2020〕Z18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乡**村**庄**号。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凌晨零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18****号小汽车(载陈某某、李某某)行驶至我市**镇**号对开路段,被莫某某驾驶的桂D**号小汽车(载欧某某、覃某某)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6.7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莫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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