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0********,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房**号,现住长春新区**小区**栋**门**室。因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不起诉人赵某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吉AY****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长春新区光谷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众恒路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彬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33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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