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A****2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潼区体育路(瑞麟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附近时,被执法交警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赵某某带至临潼区**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295号检验结果:从所送标有“赵某某”字样密封试管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8.08mg/100ml,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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