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由馆陶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6日22时44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大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09国道苏庄路口时,被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05±0.05mg/100ml,赵某某的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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