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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苏L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竹林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该道路紫竹路路口处左转弯进入紫竹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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