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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一案)(赵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阳区**乡**村**号,现住榆阳区**路**座**室,无业。2002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林市神木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2日13时30分,赵某某驾驶无牌南方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杏焉加油站向东300米处,路过漫水段跌入水中,造成其受伤入院,18时许在医院检查期间逃跑。榆林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46.2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告知他是在骑摩托车前已饮酒,赵某某供述其是骑摩托车到案发现场后饮酒的,其他证据均无法证实赵某某的饮酒时间、行驶情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赵某某属酒后驾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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