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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单位行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18〕1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61********,汉族,文化程度硕士,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浏阳市**社区**大道**号。原系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6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司令部战勤处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司令部战勤处将位于广州市**大道**加油站以东地块转让给**公司。之后,**公司在办理军转民用地开发手续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请托时任广州市**勘测设计院**院长陈某某(副处级,另案处理)帮助协调加快规划审批手续。2004年12月29日,赵某某安排其控制的江西省**县**烟花艺术燃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转账人民币100万元至增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陈某某夫妻支付购房款,并于2004年12月31日以江西**公司名义与陈某某的妻子李某某签订了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掩盖行受贿事实。直至案发,赵某某一直未向陈某某催收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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