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郇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林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东海县**街道**足浴店(以下简称**城)从事卖淫活动。
2018年8月底至2019年10月初,被不诉人赵某某明知**城存在卖淫服务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周某某(已起诉)等人安排,在三楼给嫖客安排房间、安排卖淫女上钟、记钟、催钟、监督服务员打扫卫生等,获取报酬人民币2500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凤凰城仅工作一个多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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