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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包庇犯罪分子罪)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镇**村**号。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需补充新的证据,本院决定2019年8月2日、10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在明知张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在当地公安机关要抓捕张某某时,赵某甲让张某某到山东省阳谷县及其邻居家中躲藏,犯罪嫌疑人赵某甲还找到其亲戚帮忙,让亲戚打点关系摆平此案件,以此让张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2019年12月31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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