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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6********,汉族,初中毕业,原三门峡市**局职工(已退休),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9年3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三门峡市区**路与**路交叉口农业银行ATM机大厅内,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遂从其卡内分两次取出一万元现金和银行卡一并盗走。离开银行后,赵某某心生悔意,多次联系农业银行客服专线,无果后于当日21时许,赵某某携带盗取的现金和银行卡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10000元现金及银行卡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但具有自首、退赃、悔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银行卡及现金已返还被害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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