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号**房。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申请办理号码为48959203********的信用卡,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9日至2014年8月18日期间持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2013年6月份开始逾期。截至2014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上述信用卡账户欠款本金人民币70135. 89元,本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90583. 6元。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自2013年11月起多次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催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仍不还款,并改换身份姓名潜逃以规避责任。2019年12月9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抓获。当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其家属将上述欠款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已还清欠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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