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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公刑不诉〔2018〕8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现住贵州省仁某某**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13日、2018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6月通过微信从向某某处获取了**国际城1-21栋业主个人信息,文件名为“******-XS05签约明细表.xls”,共计4404条;**洋房业主个人信息资料,文件名为“XS-XS05签约明细表.xls”,有36条业主信息;赵某某从向某某处获取的的这两份文件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业主姓名、小区房号、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认购日期、购房合同编号、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贷款方式、房屋面积、房屋总成交价格等;

赵某某获取**业主信息后,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微信分享一份包含有**小洋房业主个人信息的文件给张某某,文件名称为“XS-XS05签约明细表.xls”,共计36条;于2017年6月19日,赵某某又通过微信分享一份包含有**1-21栋业主个人信息的文件给张某某,文件名称为“******-XS05签约明细表.xls”,共计4404条;总计信息4440条。

另查明,赵某某于2017年4月份,通过微信分享包含有仁某某国酒新城四期的业主个人信息的照片十余张给张某某,共计4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此信息中包含有业主姓名、房号、联系电话;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手机两部随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移送仁某某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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