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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便于自己寻找工作,在乐清市磐石镇通过他人使用自己照片、姓名、户籍地伪造了一个比自己出生年份小6岁的居民身份证件(伪造的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3********)。2019年8月份,赵某某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浙江****包装有限公司应聘为员工。2020年3月27日,赵某某假居民身份证被象阳派出所查获。经乐清市公安局鉴定,赵某某的1973年出生的居民身份证系伪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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