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市红花岗区**社区**花园****单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至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大量“鄂C”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况下,仍利用朱某某提供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使用电脑和针式打印机为其打印临时行驶车号牌。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