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社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至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大量“鄂C”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况下,仍利用朱某某提供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使用电脑和针式打印机为其打印临时行驶车号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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