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0********,汉族,大专文化,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相城**广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6.20”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时,明知该项目负责人是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为应对检查,仍于2017年6月间伪造部分相城**广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资料及安全检查材料,并交由并非项目经理的冯某某签字,意图隐匿陈某某是事故发生时项目经理的事实。赵某某伪造的相关材料后被公安机关调取作为证据使用。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安全检查资料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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