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街**排**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19年5月10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唐山市丰某某五小区肯德基快餐店附近走访时,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进行询问。经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手机QQ“******”、“******”的群主。经鉴定,其所开设的两个QQ群中涉及的42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本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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