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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河北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乘坐牌照号为津******的**路公交车,途经本市和平区**站时,违反乘车规定要求从前门下车,公交车驾驶员张某甲予以制止并要求其从后门下车,双方僵持。后张某甲启动车辆行驶至和平区闸口街与建物北大街交口附近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击打张某甲右侧面部一下,张某甲立即将车辆刹停。

经群众报案,民警赶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传唤到案。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2019年2月1日本案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复发性抑郁症缓解期”;2019年2月1日,其在实施本案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辛某某的证言;

2.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3.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4.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5.监控录像;

6.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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