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分公司纳某某阳长镇**部**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纳某某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柱,贵州**事务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纳某某阳长镇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纳某某阳长镇聂家寨聂家寨群力煤矿(下称群力煤矿)系瓦斯突出矿井,于2018年8月开始恢复建井。群力煤矿将建井工程承包给中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矿建分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矿建分公司施工,该公司在群力煤矿设项目部(下称中鼎公司项目部中鼎公司项目部),该建井工程分四个工作面,即1480运输石门、1490回风石门、1480轨道石门、1380联络巷,徐某某(不起诉)任项目部总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颜某某、赵某某(均不起诉)任项目部瓦检员瓦检员。根据有关规定,煤矿**主管部门如发现煤矿瓦斯超限,煤矿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为防止被煤矿**主管部门处罚,群力煤矿规定,中鼎公司项目部中鼎公司项目部在建井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瓦斯超限,在调查区分责任后群力煤矿将对中鼎公司项目部中鼎公司项目部进行罚款,同时,中鼎公司项目部中鼎公司项目部也规定,如发生瓦斯超限,在区分责任的基础上对当班的瓦检员瓦检员处以罚款。徐某某等人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颜某某、赵某某等人为了防止被罚款,徐某某私下给黄某某、颜某某、赵某某等人说用避孕套屏蔽井下瓦斯传感器防止瓦斯超限。徐某某并安排采购员购买了避孕套,将避孕套存放在其办公室铁皮柜或办公桌抽屉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颜某某、赵某某等人当班时,自己到徐某某办公室领取避孕套以屏蔽井下瓦斯传感器。2020年6月8日,颜某某晚班时,于2020年6月9日凌晨6时许用避孕套将群力煤矿1480运输石门T1传感器屏蔽,9日8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接颜某某班时,1480运输石门T1传感器仍被避孕套屏蔽住。当日13时许,煤矿**主管部门在对群力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当场查获群力煤矿1480运输石门T1瓦斯传感器被避孕套屏蔽。群力煤矿1480运输石门T1瓦斯传感器被避孕套屏蔽期间,1480运输石门工作面处于停工抽放瓦斯,但群力煤矿井下1380联络巷、1480轨道石门工作面仍正常作业,作业人员共20余人。
另查明,群力煤矿井下瓦斯传感器系该矿瓦斯监控系统组成部分,井下瓦斯传感器检测出的瓦斯数值传输到煤矿监控室及县、**煤矿市煤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系实时监控。煤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发现瓦斯超限,会进行监管,责令煤矿采取相应措施处置瓦斯超限。瓦斯超限或长时间超限,即使未达到燃烧、爆炸等,也极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颜某某、赵某某等进行瓦检工作时,实行“三对照”即用便携甲烷检测报警仪放到井下瓦斯传感器相应的位置检测瓦斯值,再手动用光干涉甲烷检测器放到井下瓦斯传感器相应的位置检测瓦斯,井下瓦斯传感器、便携甲烷检测报警仪、光干涉甲烷测定器三者检测出的瓦斯数值误差在0.1%以内,以最大值为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颜某某、赵某某等每个班检测三次,其余时间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未起作用,便携甲烷检测报警仪因达不到相应的高度,测出的瓦斯数值也不准确,便携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光干涉甲烷测定器不能代替井下瓦斯传感器的实时监测。从2019年10月起至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用避孕套屏蔽瓦斯传感器50余次,颜某某用避孕套屏蔽瓦斯传感器约20余次,赵某某用避孕套屏蔽瓦斯传感器5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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