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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代替考试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县人,教师,住**县**村路**号**排**号。2019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后重报。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儿子赵某甲在临沂市**学校参加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春季高考知识考试数学科目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找他人代替赵某甲进行考试。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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