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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71X,汉族,专科毕业,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长春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农安县三盛玉镇至新店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道沟村南侧路段时,吉****号车前部与行人丁某相撞,事故致车辆损坏,丁某受伤,后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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