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公诉刑不诉〔2018〕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剑平,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18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甘****号小车经进某某李渡镇国光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阳光花园小区门口时,碰撞前方步行的陈某某,陈某某摔跌碰撞停放于道路北侧停车位的宁****号小车左前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由其亲属将甘****号小车开回现场。经进某某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2018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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