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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庙**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8时13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归阳工业园金威路由西往东直行,途经金威路中冶项目部地段时,遇同向在前行驶的被害人蒋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因路面湿滑摔倒在地,刹车不及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20日,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害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时报警、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除了保险公司赔偿47万元(已经赔付到位),赵某某还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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