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6********,满族,大学本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6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遵化市西二环北路与北二环西路交叉路口南侧时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李某某及其它5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2019年12月31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事故,赵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等笔录;
6.法医病理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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