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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室,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19-3-202户,工人。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岛区***路由东向西行至***路路口东侧,与在路北侧靠近中心线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步行的戴某某相撞,致戴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死者戴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及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并已达成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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