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平度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经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C1证驾驶鲁******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载其母亲闫某某、其儿子刘某某)沿平度市绕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绕马路24KM+900m处时,与路北侧护栏相撞,致闫某某、刘某某受伤,后闫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闫某某系胸部闭合性损伤伤及内脏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3日,赵某某与闫某某近亲属(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戌)达成和解协议。闫某某近亲属对赵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赵某某的任何责任。
案发后,赵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赵某丙的陈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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