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41967********,汉族,大专文化,系石首市**。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街**号,现住湖北省石首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其鄂D****7号小型轿车,从石首市城区返回**镇街道,当行驶至**镇加油站门前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而行的邢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因观察不力、处置不当,致两车相撞,邢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邢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时报警,在犯罪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真诚悔罪,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