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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潍坊市潍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桥处时,遇官某某无证驾驶洪圆牌电动三轮车顺行在前,两车相撞,致官某某受伤,后官某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自首,偶犯、初犯,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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