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居民身份号码4304191970********,汉族,大专文化,衡阳市**厂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村**号**栋**单元**户,住衡阳市雁峰区**街道**村**组**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雁峰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号小车,沿衡阳市雁峰区回雁路路段行驶时,赵某某驾驶的小车撞到被害人阳某某和欧阳某某,致使阳某某、欧阳某某倒地受伤,赵某某当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后阳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衡阳市交通警察支队雁峰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赵某某事后向被害人阳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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