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连市金普新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辽B****0号小型轿车沿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国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陆西线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国泰路由西向东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2020年3月24日被害人孙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电话报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要求检察机关对赵某某不追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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