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吉林省农安县**乡**村**组,现住农安县**路**栋**单元**室,农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于2010年11月2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份,在微信上以200元的价格在“姜某甲”处购买使用赵某某照片和姜某乙身份信息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两本。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初犯,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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