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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组榆树市**小区****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10时许,在榆树大街与华昌街交汇处驾驶机动车时,使用通过微信好友花150元买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时被交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三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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