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街**村**组,现住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10时许,在榆树大街与华昌街交汇处驾驶机动车时,使用通过微信好友花150元买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时被交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三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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