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现住盂县某某镇某某小区某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任赵某某因多次未能通过B2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便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帮忙,赵某某向杨某某支付500元后,杨某某协助赵某某通过科目一考试,后赵某某向杨某某支付19000元用于办理一本驾驶证。2017年12月的一天,杨某某将其所办的虚假驾驶证交给赵某某,现该驾驶证被盂县公安局扣押。案发后,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我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扣押的驾驶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我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驾驶证及相关证件移送盂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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