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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6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路**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6月24日,本院建议对赵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同日麻城市公安局对赵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麻城市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对赵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怀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证号14211200610168195。

本案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4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复函指定我院管辖本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市人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净化项目设计与安装工程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对外招标。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责**市人民医院手术室、ICU、供应室净化工程的中标、施工期间的所有工作,并按照协议约定获取招标价11%的劳务费。签订协议后,赵某某借助相关领导向**市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打招呼,倾向该工程由武汉**公司承建,赵某某再以**公司的名义,与招标方**市人民医院党委成员、总会计师戚某某多次联系,促使该净化项目工程二标段的设计方案由投标方武汉**公司制作,并伙同**市人民医院、湖北**招标代理公司、武汉**公司相关人员一起修改有利于武汉**公司的招标文件内容,为使武汉**公司顺利中标,双方相互串通技术综合标、技术标内容。另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作为招标方评委对**公司制作的净化项目二标段设计图纸评价最高分,积极促成**公司中标。

    2015 年7 月4 日,**市人民医院净化项目设计与安装工程第二标段由武汉**公司成功中标,中标价格为1056.236038 万元。赵某某获取非法所得80.012万元,已经退赃并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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