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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昌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梁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要求其在新昌县**中学建设工程上能联系建筑公司帮助张某某(另案处理)投标,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能在新昌县**中学建设工程上承包部分挖机工作,联系浙江*甲建设有限公司、*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丁建设有限公司以及*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帮助张某某投标。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五家将各建设公司告知梁某某后,由梁某某统一排列让利率,并由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各建设公司的让利率数字通知给公司招投标负责人。在新昌县**中学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潘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求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计串通建设公司20家,最后入围的两家建设单位皆为张某某等人串通的公司,最终中标单位为*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张某某顺利承包该项目。

2018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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