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住**县**镇**村**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9补查重报。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于11月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仍于2020年3月9日晚,与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事先通谋,使用“皖鸿运98888”船在长江安庆段**白浮附近水域从非法采砂船收购江砂3941吨,后将江砂以104300元出售给陶某某,非法获利30300元。
2020年5月14日,赵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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