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5********,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镇**村**号,船舶经营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刑事拘留,5月9日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9补查重报。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于11月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所购销、过驳的江砂系他人非法采矿所得,仍于2020年3月14日,在长江芜湖段**号浮附近水域从“苏华航6999”船船主王某某处购买盗采江砂共计3100吨,并将该江砂贩卖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非法获利23155.16元。
2020年3月22日,胡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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