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董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系西安市碑林区**玉器行职员。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剑锐,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2日10时许,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柏树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西安市碑林区书院门口古玩城B1-13号西安市碑林区**玉器行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并当场从店内查获疑似珊瑚材质制品共计11件(分别是四个戒指、一个手链、三对共六个耳钉),随即将赵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11件制品均为红珊瑚制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为805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公安机关认定赵某甲主观方面是否明知红珊瑚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11件红珊瑚制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