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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刘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84********,汉族,群众,工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88********,汉族,群众,工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8********,汉族,群众,工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刘某某、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将某某供电所放置于某某村路口的电缆线盗窃三百余米,以供自己的公司使用。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某指使刘某某盗窃电缆线,刘某某伙同付某某、常某某、周某某、孟某某将某某供电所放置于某某村路口的电缆线盗窃三百余米,以供自己公司使用。

赵某某等人两次共盗窃电缆线636米。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次被盗的电缆线共计价值247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刘某某、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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