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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曾用名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路****门口附近时,被郊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赵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86.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赵某的个人信息、查获经过、赵某的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信息、姜某某的证言、赵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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