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区***路**号****小区,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酒后驾驶陕AK36B9号白色“明锐”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合阳县城**局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合阳县医院抽血取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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