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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号,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5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在武邑县**镇**面馆饮酒后驾车回家,行至武邑县**镇政府西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赵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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