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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贯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某某路**号,现住定西市安定区欧康*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振林,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至2015年,赵某乙为了达到四川省银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级别以领取投资回报,伙同其姐姐赵某甲在该公司渠道经理张某某的介绍下,利用四川省若水茶叶、成都英飞尼迪股权投资等项目,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宣传,投资者得知投资情况后和该公司签订《委托股权投资协议》和《公司分红分配协议》,按照投资期限的不同,给予2%-4%不等的月收益。期间赵某乙、赵某甲共非法吸收定西市安定区章某某、史某某、赵某丙等10人共计人民币4024000元,该公司按照投资协议共向上述投资人返利共计243720元。现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查封。公司渠道经理张国修已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依法起诉。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认定赵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目的、如何向定西市安定区集资参与人介绍宣传、是否收到张某某付的佣金、在定西市安定区集资参与人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从赵某乙、赵某甲处扣押的人民币14万元,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依法处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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