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75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结伙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出售关于男士性功能保健药的虚假微博信息等,以需要交纳保证金等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骗得钱款5535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结伙他人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构成其他犯罪,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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